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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新中国史研究、战略人才、党的思想建设、扩大内需、乡村振兴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李正华:新中国史研究助力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正华指出,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中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提升新中国史研究资政育人的作用与功能,为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更好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作出积极贡献。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站稳政治立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努力构建新中国史研究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三是创新教育传播手段和载体,更新传播理念、创新传播方式,完善优化新中国史宣传教育与传播路径。四是推动新中国史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更加深入地总结新中国史特别是新时代十年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摘编自《光明日报》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贵州新发展理念与多党合作高端智库研究员、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光辉指出,战略人才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是支撑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把建设战略人才力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完善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核心技术人才,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各项发展事业中来。一方面,高校要当好人才的“摇篮”。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教深度融合,不断强化基础研究,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的重要作用,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产教深度融合,推动企业设立工作站、校企研发中心等,将科技资源、“校内+校外”产学研转化成果转变为教学资源。另一方面,企业要成为人才的“蓄水池”。企业要不断深化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建立科学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才“选育管用”机制,可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平台,不断创新人才培育培训方式,开展技能提升行动、知识更新工程;企业要发挥“出题者”作用,探索建立“研发基地—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科研成果转化链条,当好项目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同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立跨界融合创新平台,实施“项目+人才”“平台+人才”等模式,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摘编自《经济日报》

  【王孟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中宣部《党建》杂志社编辑王孟秋表示,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必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一方面,紧扣最新理论成果,解决好用什么武装的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另一方面,注重宣传教育方式,解决好怎样武装的问题。我们必须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工作创新,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同时,面向党员和大众,解决好武装谁的问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需要发挥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引导他们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通过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教育人民、带动群众,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摘编自《人民日报》

  【陈江滢: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陈江滢认为,深化改革需要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制度型开放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内需发展增添强大动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第一,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在消费类型方面,应根据行业特点放宽或取消服务消费领域的准入限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第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完善投资管理模式,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审批数据部门间共享机制。第三,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第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支持外资企业扩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打造高水平、宽尺度、深层次的开放高地,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摘编自《学习时报》

  【黄祖辉、姜霞:以数字创新驱动乡村振兴】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黄祖辉、浙江树人学院管理学院姜霞指出,数字技术和平台深度嵌入农业农村发展各领域,以数字创新驱动乡村振兴,能够不断解放农村生产力,优化生产关系,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乡村治理效能。通过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振兴,既要以数字创新驱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又要不断弥合数字鸿沟,推进数字包容,使所有群体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裕、生态富裕。第一,强化“数字准备”。可以考虑将数字包容纳入数字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乡村数字网络、数字平台、数字服务的接入性、连通性,将数字乡村建设融入新型城镇化战略,有效降低网络建设、维护成本。第二,提升“数字就绪度”。普及农村数字教育,加强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开展数字技能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提供简易、易懂的互联网产品服务指南或课程,广泛开展各类型的农村在线教育。第三,推进“数字参与”。以数字创新激活农村农民发展的积极性,提升数字技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率,有序推进农业三大体系数字化转型,以电商商业模式创新驱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以平台聚合有效整合数字资源。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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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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